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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员工状告医院要求同工同酬被驳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州频道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浏览次数:1494

   叶小姐受聘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医院工作。她觉得自己的收入比同岗位在编员工少很多,遂状告医院,要求同工同酬。日前,仓山区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驳回她的诉请。


等通知遥遥无期 员工怒告单位

叶小姐于2002年10月应聘到仓山区某医院上班。医院安排她的工作,约定每月工资4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3年,因抗击“非典”工作的需要,叶小姐被借调至仓山区某局协助日常工作。她在该局工作时怀孕分娩,于2006年2月哺乳期满后回原单位报到。

医院接收了仓山区某局的介绍信后,告知叶小姐回家休息等通知,但一直未给她安排工作岗位,并从2006年2月起停发她的工资。

叶小姐遂和医院打起官司。

2008年8月,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医院重新安排叶小姐的工作岗位。

恢复上班后 嫌工资低再告单位

2008年9月,这家医院通知叶小姐,要求她到医院报到并上班,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暂时先在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给予适当提高。医院根据她的相关资格证,进一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详细内容。

当月,叶小姐回到医院上班,被分配在肠道门诊。此后,她多次要求院方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院方表示,劳动合同上的月工资只能是850元。叶小姐觉得太低,未与院方签合同。

此后,叶小姐向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医院按照执业医师(医务人员)的工资标准1800元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了她的仲裁申请。

叶小姐不服,诉至仓山区法院。

法院一审 驳回原告诉请

仓山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作为被告的这家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工资由财政差额拨款。2007年底,院方曾召开关于临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相关事项的会议。会议议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予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如下标准执行:行政、收费人员的月工资为750元,药房、护理、医技人员的月工资为750元到800元,医生的月工资为800元到900元;各类保险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福利待遇为在编在职人员的75%。如果医院的经济状况改变,临时人员的工资再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叶小姐与院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院方在2007年底的会议纪要,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该规定未违反《劳动合同法》。叶小姐提出要求按照执业医师的工资标准1800元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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