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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诉鲁班不当竞争一审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浏览次数:131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联达公司)诉被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鲁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鲁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鲁班公司为广联达公司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

广联达公司起诉,是基于鲁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宝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报记者采访时发表的以下言论涉嫌诋毁其商业信誉:一、“广联达的高增长源于财务造假,北京地区的收入被夸大了10倍”、“对于广联达在北京市场的营业业绩,我们的判断是它基本上在合理的数据上加了个零,虚构的成分是非常恐怖的”系诋毁其财务造假;二、“我们认为它的操作手段应该是虚开发票,它主要就是上交3%的税收,它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分红、收购把钱套出来,再虚开发票增加收入”系诋毁其通过虚开发票进行财务造假;三、“为什么公司会冒这样大的风险,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它原先的投资机构出货出不掉,它的压力很大,如果当初IPO资金主要来源于散户的话,我们估计它也犯不着,目前大概就是这种情况”系诋毁其财务造假和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操纵股票交易、以使机构投资者获益。《每日经济新闻》报于2011年11月3日刊登的题为《广联达遭竞争对手质疑:高增长源于财务造假》的报道(以下简称《广》文)中载有以上采访内容。广联达公司认为,杨宝明以鲁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身份接受采访发表上述言论的法律责任应由鲁班公司承担,鲁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广联达公司要求鲁班公司停止损害商誉的行为、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鲁班公司以杨宝明发表言论为其个人行为、言论内容并未诋毁广联达公司的商誉为主要抗辩理由不同意广联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班公司与广联达公司在工程软件领域属同业竞争者,存在竞争关系。鲁班公司应为杨宝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因在于第一、杨宝明系以鲁班集团董事长的身份接受采访,《广》文中表述杨宝明身份时屡次冠以“广联达的竞争对手鲁班集团董事长”、“鲁班集团董事长”的头衔;第二、杨宝明作为鲁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发表的言论内容均与鲁班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广联达公司的经营业务有关,亦是与鲁班公司的经营业务间接相关而非关乎其私人生活,属其职务行为范围之内;第三、从社会舆论对《广》文的反馈及评论内容也可看出,股民、相关公众及媒体均认为《广》文是广联达公司的竞争对手即鲁班公司对广联达公司的经营业绩提出质疑而非杨宝明个人;第四、杨宝明在《广》文中多次以“我们”的口吻发表观点,该“我们”必然不仅指杨宝明本人,而有其所指的集体或团队;第五、杨宝明在其博客中回复“质疑为臆测”的跟帖时,称其观点的得出是以“鲁班咨询研究团队的协助”为基础,因此,杨宝明的质疑内容实质上是代表了鲁班公司或鲁班团队的“工作成果”和观点;第六、如杨宝明的言论内容最终达到了诋毁广联达公司商业信誉的后果,其获益者亦为鲁班公司而非杨宝明个人。综合以上因素,杨宝明在《广》文中系代表鲁班公司发表言论,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鲁班公司承担。

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对手之间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真实的互作评价、公平竞争,而不能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发表不当评价,借此压低竞争对手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地位。鲁班公司在《广》文中表达了质疑广联达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财务造假、夸大经营业绩、操纵股票交易的情形等观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言论内容有客观真实的依据,而只是从工程软件行业的发展状况或广联达公司公布的部分数据进行的推测。鲁班公司虽提交各媒体对广联达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质疑的评论性文章,证明社会舆论对广联达公司普遍存疑,但其亦未提交相应依据证明该质疑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广联达公司在其发布的《澄清公告》中引用财务数据说明其不存在财务造假、虚报经营业绩等情形,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2010、2011两年度的审计报告证明其财务报表公允的反映了广联达公司的财务状况,鲁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因此鲁班公司经《每日经济新闻》报采访发表上述言论,属无事实依据的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广联达公司的商业信誉,鲁班公司应向广联达公司承担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鲁班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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