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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还了,没证据 被判定没还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1339

  一笔6万元的借款,一方主张早已经还清,一方主张根本没有还,双方针锋相对。2012年11月16日,这起因借款引发的官司终于落锤定音。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被告张全即借款人没有提供还款证据,遂判决借款关系存在,被告张全应全额还款。

  法庭上,本案原告李晓称,2011年10月19日,被告张全向其借款6万元,为此提供由被告张全署名的借条一份。

  而被告张全则辩称:第一,借条写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已经偿还6万元给原告李晓,借款后原、被告又多次发生账目来往,原告也没有提出还款的要求,也没有提出对该6万元进行抵销。即使如原告所称还未还款,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具体的催讨日期,推定为超过诉讼时效,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审理中,被告张全没有向法院提供自己已经还6万元的合法有效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关系并不否认,仅辩称借贷关系因其还款而消灭,故依法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存在。

  本案中为什么被告辩称的理由不成立?

  第一,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张全应就其辩称的其已还6万元的意见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未予提供,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

  第二,被告张全辩称原告李晓在以往的经济来往纠纷中提出抵销,而原告实际并没有采取行动,由此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不存在。但是,被告张全认为原告应主张被告还款或抵销的权利实际上系民事处分权利,而非民事实体权利,被告以原告未行使民事处分权利为由推定原告不具有相应实体权利不成立。

  第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也不成立。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未还款时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故对此辩称主张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树立合同意识,借款、还钱都应当让对方出具书面手续,以作证明,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从而导致因没有证据而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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