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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的特大油罐车爆炸案 司机获刑三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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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1051
今年6月29日发生在广州黄埔区的特大油罐车爆炸案,昨天下午在黄埔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名肇事司机分别领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追尾的货车司机刘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油罐车司机周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这场事故造成20人死亡、16人重伤、22台车辆及其他财物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1167.5万元。记者了解到,酿成这场事故的,除了一个贪图方便在高速路下客的司机、一个连夜载货的迷糊司机,还有油罐车、超载、桥底非法搭建物等诸多因素。 对周某海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的自首情节,法院予以认定。判决书写道:因本案最终后果的发生,除本案二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不宜孤立、机械地用本案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来评价二被告人的行为。当然,鉴于因本案导致的死伤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二被告人又是始作俑者,不宜对二被告人过宽处罚,故对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宣告缓刑的法律适用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释法 次要责任人量刑为何比主要责任人还重? 周某有特别恶劣情节 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追尾的货车司机刘某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油罐车司机周某海负次要责任,但为什么周某海判处的刑期比追尾的货车司机还要重?该案的主审法官汤法官解释,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肇事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刘某东驾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夜间连续工作,遇险情未采取避险措施,导致其车追尾撞上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造成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超过100万元;而周某海驾载爆炸性危险物品,违规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20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多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对随后次生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属有特别恶劣情节,所以量刑方面会更重一些。 对周某海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的自首情节,法院予以认定。判决书写道:因本案最终后果的发生,除本案二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不宜孤立、机械地用本案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来评价二被告人的行为。当然,鉴于因本案导致的死伤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二被告人又是始作俑者,不宜对二被告人过宽处罚,故对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宣告缓刑的法律适用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致20死16重伤为何仅判3年? 对周某海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的自首情节,法院予以认定。判决书写道:因本案最终后果的发生,除本案二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不宜孤立、机械地用本案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来评价二被告人的行为。当然,鉴于因本案导致的死伤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二被告人又是始作俑者,不宜对二被告人过宽处罚,故对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宣告缓刑的法律适用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延伸 高架桥下非法搭建 路政人员被控玩忽职守 据了解,两车相撞后,油料泄漏并顺高速公路排水管流淌至桥底排水沟,遇火源引起爆炸,大火借着流淌的油料形成流淌火,火势迅速蔓延。 事故造成死伤惨重的重要原因,是广深公路沿江高速夏港出口路段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长期存在非法搭建物、堆积物和构筑物。据悉,相关事故责任人——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袁某宏、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行政大队一中队队长李某青,此前也被控玩忽职守罪受审,起诉书指控袁某宏、李某青在日常巡查、执法时,明知事发的高架桥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大量的非法搭建物、堆积物和构筑物,却疏于监管,既未发函告知业主,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又未要求黄埔区城管部门协助强拆非法搭建物和构建物;也未按规定将在巡查、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告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该案也将在今天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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