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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年6月6日  浏览次数:1179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公司成立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公司成立的标志为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公司成立,公司设立结束。
实践中大部分发起人只重视公司设立的结果,不重视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成立后(或不成立)出现大量的纠纷,笔者试从以下方面作风险提示,以供参考:
一 民事法律风险
(一)发起人之间的纠纷。
1、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费用的承担。公司设立成功后设立费用一般都由公司来承担,这种情况纠纷不多;但是公司万一设立不成,那么这笔费用由谁来承担?
2、发起人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有的发起人没有按约定出资或出资不足从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瑕疵成立,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费用及所形成的其他债务如何承担?
(二)发起人设立过程中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纠纷
1、以发起人的名义对外的债权债务的承担。在公司发起过程中,哪个发起人有权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外行为?其他发起人的对外行为如何认定?行为后果如何承担?
2、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的债权债务的承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行为,如果公司设立不成行为后果如何承担?
法律风险规避:委托律师签订发起协议,明确发起人的权责。
二、 行政法律责任
1、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 刑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发起人、股东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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