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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后去世 申请工亡补助金遭拒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1289
  江苏南通一名职工在工作时从高处摔下昏迷变成植物人,治疗半年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半年后职工因病去世。死者亲属在要求医保中心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医保中心告上了法庭。

  12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耿某生前系南通永盛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8月19日,耿某在为单位维修遮阳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头部着地,当场昏迷不醒。后被医院确诊为重型颅脑损伤,即植物人。同年11月,耿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耿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随后,耿某家属代为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28元,并逐月领取了伤残津贴和护理费。2011年10月,耿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去世。

  2011年11月,耿某的亲属向如东县医保中心递交申请,要求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县医保中心予以核准丧葬补助金19722元,并从2011年11月开始逐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驳回其要求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申请。

  耿某的亲属认为,耿某从发生工伤事故入院治疗至死亡,整个过程均在治疗期间内,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法定情形,应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遂向如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医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庭上,医保中心辩称,死者亲属存在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耿某的死亡时间系发生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依法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耿某已经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已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残疾津贴、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原工作单位不再给予其工资福利待遇,据此可认定停工留薪期已届满,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医保中心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亲属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建兵 刘羽梅)

  ■法官说法■

  停工留薪期满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吕 敏 刘羽梅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故法院以工伤职工定残日、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的届满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分三种情形对工伤职工死亡后的待遇进行了规定,分别为:职工直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同样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其他两项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从评定等级的次月起享受伤残等级待遇,不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张晓红介绍,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即意味着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耿某在被确认工伤后,经用人单位申请,由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耿某伤残情况进行了评定,在鉴定结论出具后,耿某亲属随即申请享受伤残待遇,并在鉴定后的次月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即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符合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停止原待遇的情形,故不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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