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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安庆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1649

       一时疏忽致人命   悔罪赔偿保前程

 

近日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汪宁律师出庭为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辩护,经过汪宁律师的认真辩护,迎江法院最终采纳汪宁律师的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当场表示不上诉,并于事后对汪宁律师表达真挚的谢意。迎江法院官方网站对此也做了详细报道。

今年8月左右汪宁律师就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前往看守所向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了案情情况,并对本案的处理对张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最终张某同意汪宁律师的意见,汪宁律师为此征求了当事人家属的意见,也得到肯定的答复。至此,汪宁律师多次拜访公诉机关,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当事人的意愿和想法。检察官也同意汪宁律师的意见,多次组织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出具了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的建议书。正是汪宁律师执着的工作精神,换来这来之不易的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基于此,法院采纳汪宁律师的各项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张某缓刑。按照以往司法经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一般判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一种较重的刑事案件,能够最终判处缓刑实属不易。汪宁律师也希望被告人张某以后能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以下是迎江法院报道:http://www.yjqfy.gov.cn/a/yianxifa/2012/1129/3998.html

迎江法院网讯    被告人张路撞伤被害人张华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后被告人张路将治疗出院后仍需护理的张华遗弃家中,致使被害人死亡。11月28日,迎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路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张华撞伤,造成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后在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2月7日,被害人张华出院时,医院出院报告中明确指出“患者现仍有智力下降,有轻度精神症状,且患者无家属,告知肇事方及交警,嘱出院后需人员密切陪护”。医院将报告送达被告人张路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张华接出医院,安置在被害人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大南门街家中,对其进行了十三天陪护。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张路在未通知被害人张华亲属和交警的情况下独自离开,将被害人遗弃家中,致使被害人张钦死亡(经鉴定,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未得到有效护理造成高度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012年4月21日,因尸体腐败产生恶臭才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另查明,被害人张华今年49岁,1994年下岗失业,凭时靠打零工生活。1996年与妻子离婚,儿子判归由妻子抚养教育,死亡前独自生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2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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