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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故障致童工伤残,雇主能否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安庆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1日  浏览次数:1733

雇主能否减轻对机器故障致童工伤残的责任?

  【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仲,有个外甥今年15岁,性情很暴躁,经常与家人闹矛盾。去年年初,外甥又与姐姐一家人闹别扭,看到邻县某私营工厂的招聘启事,就自作主张冒充已满16岁去报名。

  他本人比较早熟,长得又很高大,招聘方对他已满16岁,未表示怀疑也没核实便予以录用,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后,我姐姐和姐夫打听到他的下落,去劝他回家,外甥根本不从。于是,他们告知厂方他不满16周岁,要求厂方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但厂方未予理会,仍然让我外甥继续工作。姐姐和姐夫无奈之下只好回家。

  过了不久,外甥在工作中负伤,失去了一条胳膊,成了残疾人。姐姐一家人找到厂方,要求赔偿有关的医疗费用和致残抚恤金,可厂方拒绝赔偿要求,说外甥受伤是因为机器突然出故障导致的,与他们无关。后来在姐姐的再三请求下,对方才承担了少量医疗费。

  请问:机器故障致童工伤残,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

  仲先生,听了您外甥的不幸遭遇,我们明确地告诉您:厂方的做法非常不负责任,是违法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我国多项立法明确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第2条也做出类似规定。由此可知,厂方明知您的外甥未满16周岁而继续留用他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受到劳动主管部门的处罚。

  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使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的一种,《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明确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仲先生,关于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伤残等级来确定。您的外甥在工伤中失去了一条胳膊这种情况一般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一级伤残用人单位要支付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二级伤残为14倍,三级伤残是12倍。所以,用人单位以机器故障为由减少赔偿数额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你们应当依法追究雇主非法使用童工并致童工工伤的法律责任,同时有权要求按法定数额赔偿您外甥应得的费用。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并致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童工因工致残主张权利时,当事人应当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及所要索赔的数额。

  对孩子的教育应当注意方法,本案例中的童工就是因为家长教育方法不当才离家出走,最终酿成恶果。这给所有的家长一个警示,家庭教育不能简单化和粗暴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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