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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律师建议出台《航班延误处置办法》
来源:安庆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2年4月18日  浏览次数:993

 律师上书民航局,建议明确航班合理和不合理延误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航班信息的充分、及时、真实告知义务;明确不合理延误状态下承运人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及责任限制等

  2012年4月13日,贵阳龙洞堡机场,飞往广州白云机场的CA4331延误5小时,多名乘客与机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牟财源/CFP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一封《关于尽快出台<航班延误处置办法>的公民建议信》,4月16日寄往国家民航局。该信的建议人张元欣律师,曾因航班延误3小时,在今年1月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南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10元误机费,但一审败诉。

  “对于航班延误问题,因为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程序,我在该案中切实地感受到旅客依法索赔的难度非常大!作为关注航空乘客利益的律师,也作为普通消费者和公民,我觉得有义务向国家有关部门说出自己的想法说。”张元欣说。

  建议信引用中消协和中国民航局运输局发布的《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指出,通过访问28个城市的6000位消费者,发现有76.5%的消费者遇到过航班延误。在受到实际经济损失的消费者中,绝大部分消费者未得到任何赔偿。而这些未得到赔偿的消费者,大部分都主动放弃了索赔,原因是认为没有赔偿标准,难以索赔。

  例如在张元欣诉南航一案中,法院认为,南航因自身内部运力调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承运义务,这一行为确实构成违约合理。但是,南航已经提前一天通知被告航班延误,并提出可以免费调整航班,包括提前行程的航班,此举客观上能够达到避免被告产生经济损失的目的,故可以认为被告为其违约行为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0.50元违约金和8.60元相关长途电话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南航提供的提前行程的航班为早上八点,比我购买的航班的票价便宜300多元。于是我要求变更航班后将差价退还,反被拒绝。”张元欣认为,这种情况下,即便航空公司同意“免费调整航班”,消费者的权益依然不得保障。

  近年来,因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愈演愈烈,航空公司处置不当更是引发冲突。就在4月11日上午,上海浦东机场发生20名旅客擅闯机场飞行滑道,拦停一架国际航班的事件。事件原因即因为航班延误,旅客认为航空公司应对不当,双方发生分歧。

  张元欣在给国家民航局的信中,建议尽快制定《航班延误处置办法》,为消费者理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其中包括界定航班延误的内涵;明确航班合理和不合理延误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航班信息的充分、及时、真实告知义务;明确不合理延误状态下承运人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及责任限制;以及建立航班延误处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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