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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1万买股票副校长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浏览次数:820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挪用公款11万元,日前,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赃款全部追回。

  2011年7月初,谷城县石花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杨某欲购买股票,由于资金短缺,当其得知谷城县教育局拨入该校的一笔10万元电教设备专款已到账时,即产生了挪用公款念头。7月中旬,杨某对该校会计说:“把到账的公款借给我5万元,转到我的银行卡上,我急用,过几天归还”。会计于7月17日将5万元款打到杨指定的账户,杨将此款以其妻的名义在襄阳某证券营业部开设个人股票账户。2011年下半年,股市行情一直没有好转,杨某投入股市的资金没有起色,又打起了借公款的主意。同年10月底,杨某得知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活补助资金已到账,杨又安排会计向其股票个人账户转入了6万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全部退还赃款,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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