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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儿童电动车带人酿车祸多方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浏览次数:780

 河南省太康县十龄童龙龙(化名)骑电车带着大他两岁的姐姐上街理发,没想到在回家的路上与一辆无证摩托车相撞发生了车祸,为此发生争端,近日,在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龙龙的父母、摩托车车主,被告刘某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各自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1月28日上午,太康县逊母口镇白庄村年仅十岁的孩子龙龙骑两轮电动自行车载着其姐前往镇里去理发,理完头发以后,二人沿五里口至逊母口的乡间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逊母口南段,农民刘某将建房用的石子堆放在此处,由于道路狭窄,与想向而行的张某驾驶的无证两轮摩托车(载有2人)相撞,致使原告龙龙和摩托车车主不同程度的受伤。事故发生后摩托车车主的亲属将龙龙送往逊母口卫生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又转往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下颌骨骨折、右手外伤,于2012年2月5日施双侧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置入固定钛板3块,经治疗于2012年2月12日好转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3782.01元。太康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原告下颚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一年需取板术费用约需5730元。

  事发后,被告张某支付给原告3000元后便不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龙龙的父母遂将被告张某,在公路上对方石子的刘某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一同告上法庭,在太康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三被告分别赔付原告6500元,2000元和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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