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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吃绿肥引发持械伤人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4日  浏览次数:861

    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各判处被告人吴永奎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22日15时许,因赵才巧所放的羊不慎吃了年逾七旬的被告人吴永奎家种植的绿肥,吴永奎谩骂致双方发生争吵。赵才巧回到家后,将其与吴永奎争吵之事告知其夫吴某后,吴某便去吴永奎家理论。由于吴永奎拒不开门,吴某遂将吴永奎家门踢烂,吴永奎便持一支黑色火管抢对准吴某。吴某迅速将枪抢下后,双方扭打成一团。吴永奎之子、赵才巧及其子吴继等人相继赶到现场,吴某被吴永奎之子强行抱开后,吴永奎便从其屋里提出一把菜刀,将赵才巧右眼部、左头部及吴继头部砍伤。

  后吴继到威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顶骨开放性线性骨折,头部、背部皮肤裂伤,蛛网膜囊肿。住院治疗7天,用去医疗费1595元。赵才巧到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总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顶骨开放性骨折,顶部头皮裂伤,右额骨开放性骨折,右额部头皮挫裂伤,右眼睑软组织挫裂伤,右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右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住院治疗7天,用去医疗费26329元。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才巧头部和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吴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3月23日,威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永奎家中将其自称多年前一北方人赠送的一支黑色火管抢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管枪击发时对有生目标具有杀伤力。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永奎亲属与被害人及家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受害人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奎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母子砍致轻伤,同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年事已高,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5万元,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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