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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不达标致人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赔偿20多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823

   高压线安装低于国家标准,导致电鱼人在甩电鱼竿时触电身亡后,供电部门完全推卸责任,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电力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1552元。

  2011年4月19日21时许,死者钟庆志与其女婿钟某雄、石某三人一同到村边水沟电鱼,当沿着村边水沟小路往上走至新华乡平源村委楼边变压器旁时,不甚电鱼竿与变压器外端(10千伏安)高压线相碰,钟庆志触电滑下水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4月19日22:05分宣告电击伤死亡。而发生事故处的变压器为被告电力公司在十多年前安装,变压器外端至电杆的高压线路与地面路基最小距离为3.36米。由于电力公司安装的高压线路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钟庆志触电身亡,故原告要求电力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电力公司不能证明该损害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表13.0.2规定对于居民区对地垂直距离为6.5m,非居民区对地面垂直距离是5.5米。而本案中的高压线路离地面的高度不符合国家关于高压线路经居民区时与地面最小距离为6.5米的规定,且该变压器安装后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钟庆志死亡的主要原因,故电力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背着电鱼机,手持2.9米电鱼竿经过高压线存在高度危险,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法院判决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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