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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汇票套现百万元巨款 买卖需慎之又慎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0日  浏览次数:881

       银行远期汇票主要用于商业用途的资金周转,原则上不允许私人进行买卖。远期汇票用途已经不只是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金,而是涉及个人的金钱利益交易,导致一些投资者吃了大亏。9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张老板的小饭店开得红火,突然一天,有一位银行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有一单不亏本的买卖给他做。张老板一听来了兴趣,忙问是什么生意。原来,他的这位朋友手上有一张价值15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还有半年到期,现在对方公司资金周转出了问题,想立刻卖出换取现金,开价只要125万元。一听可以有钱可赚,张老板想都没想就答应买了汇票,事出匆忙,最后竟连一份买卖合同都没有写。而买到汇票的张老板却满以为,汇票到期自己可以赚不少钱。

  不久,张老板拿着买来的汇票去“赚钱”了,可是结果却让他凉了半截:该汇票早就被申请挂失了,而且现金也已经被取走,手上的这张单据成了一张废纸。张老板立即拨通了那位银行朋友的电话,朋友也很焦急,说没有想到那家公司居然会申请挂失,这样的话将直接由法院执行公示催告程序,银行无权管理,60天后,原先买卖的汇票也就没有用了。

  这下张老板可傻了眼,万没想到卖方公司还有这么一手,终于问清此事的前因后果,张老板别无选择,只得记下卖方公司的名称与地址,将其告上法庭。

  润州法院金山湖法庭经过调查,查明该公司确实在买卖汇票之后申请挂失,之后取走了现金150万元。由于该公司与张老板的汇票交易本身并不规范,故在终止此桩交易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过调解,卖方公司承认了错误,并答应退还张老板买卖汇票的金额120万元,银行职员李某退还“好处费”5万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这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等到催告期满,法院会做一个除权判决,凭这个判决,当事人就会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银行要钱。而实际情况是,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便决定将定期取现的汇票卖给个人套取现金;然后公司又向银行挂失,接着向法院申请原票据无效,再次套取现金。

  法官指出,银行远期汇票的个人买卖现象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利益,部分投资者首先要认清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要一味贪图利益;同时多多学习法律知识,以防上当受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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