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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杂草烧毁35辆桑塔纳 男子被判处失火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9日  浏览次数:739
  单位经理点火烧院内杂草,不想火势失去控制,将旁边院内的35辆桑塔纳汽车烧毁,造成245万元的经济损失。日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失火罪判处烧荒经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2年3月30日15时,静海某配送中心经理杨某为清理本单位院内西南侧的杂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但火势失控蔓延到旁边的一个院子里,将建筑公司存放在该处的部分建筑材料和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停放在该院内的35辆桑塔纳汽车烧毁。今年4月2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日前,静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指控杨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杨某的辩护人对其犯失火罪无异议。

  杨某辩护人认为,本次失火是被告人的疏忽大意引起的,而被告人的出发点是好的,其目的是烧荒,保持院内卫生,防止盗贼隐藏。其次,被告人怕本单位的仓库和配电室被引着喊人扑救,并未放任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被告人得到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工作单位院内点火烧荒,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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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火罪与放火罪有明显的区别:一、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二、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三、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四、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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