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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断裂氟骨患者术后指导不足医院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7日  浏览次数:756

     腿部骨折去医院做手术,患有氟骨症周先生术后行动小心,但双腿却因过早负重旧病复发。在二次手术中发现原手术中的钢板在骨折端断裂,周先生认为医生没有将氟骨症患者应注意的详细情况告知,缺乏术后指导,应为此事承担40%的责任,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要求赔偿第二次手术的部分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8万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方赔偿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9万元。

  患者术后缺乏医生指导,双腿过早负重伤情复发

  2010年9月,周先生因双腿骨折入院治疗,并同时患有高血压及氟骨症,医生告知要进行内固定手术。同年10月,周先生出院,医生嘱咐要继续休息,注意左腿的功能锻炼,两个月内下肢不要负重。随后,周先生在家卧床养病,伤情渐渐恢复。于是,周先生就开始下床走走,但让其没想到的是,术后三个月,周先生左腿开始肿胀,疼痛难忍,为此,周先生再次入院。1月中旬,医院对周先生进行二次手术,将之前的内固定取出。术中,医生发现周先生第一次手术中的钢板在骨折端断裂,骨折端有骨痂产生。1月底,周先生出院。

  “第一次手术明明恢复的还不错,钢板怎么会断裂呢?”周先生认为有可能是自己患有氟骨症,骨质本身就比正常人脆弱,但在手术后,医生却未强调这点,也没告知其具体的注意事项,存在医疗过错,而此次进行第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其承担的巨大痛苦,医院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周先生将医院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万元。

  二次手术谁担责?未构成伤残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

  诉讼中,应周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无锡市医学会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患者自身的氟骨症及术后过早负重是导致钢板断裂的主要因素,医方的告知、沟通、术后康复指导不足构成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钢板断裂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为次要因素。

  在庭上,医院方提出,对医疗鉴定报告没有异议,但周先生提出要其承担40%的责任有意见。医院认为其虽存在医疗过错,但是次要因素,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周先生的伤势并没有构成伤残,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面对医院方的态度,周先生表示,如果医生能尽到详细的术后指导义务,自己肯定会十分小心的,说不定就不会有二次手术?为此带来的巨大身心痛苦,医院方应该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周先生作为患者,对氟骨症合并骨折缺乏医学常识,医院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明知周先生有此病的情况下,除对其进行医疗诊治外,还应结合其病情特点对其进行具体、准确的术后康复指导。

  综合医院的过错情节及原因力大小,承办法官认为其应承担40%的责任,同时,周先生的伤情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医院对其钢板断裂存在医疗过错,其前后两次试行内固定手术、固定取出,令其遭受了较大的肉体痛苦,同时延长了康复周期,法院酌定周先生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方赔偿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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