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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伤 被判刑罚后悔已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7日  浏览次数:823

    11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申某系焦作市无业人员,2012年1月31日中午,他参加同学的婚宴喝了白酒,晚上和一个朋友在酒店先喝了啤酒,又喝了些白酒。当晚21时许,申某驾驶一辆绿色克莱斯勒轿车,沿焦作市龙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焦作市广播电视局东侧时,与刘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红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四人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交警询问他:知不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他回答:我知道,我当时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申某与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50000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申某表示服判,并对自己酒后开车的行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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