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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挽回嫌贫爱富的妻子盗窃机动车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日  浏览次数:758

    为了爱,到处去寻找离家的妻子;为了爱,盗窃机动车向妻子表白。2012年11月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为爱盗窃机动车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虎林市人,1990年出生,2009年9月初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日释放。出获后,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一女孩金某。二人相识不久便选择了闪婚,并于次年婚生一女。孩子的出生,本应给双方带来许多欢乐,但是由于年轻不懂得珍惜,且在婚后生活中逐渐暴露出彼此的缺点和不足,致使金某越来越感觉到王某不是自己想找的“白马王子”,于是就慢慢地疏远和王某的关系,并且选择离家出走。妻子的出走,给王某沉重的打击,并到各个地方去寻找妻子。无奈之下,发动网友及亲朋,最终打听到其妻子金某的下落——在肇源县一宾馆当服务员。由于没有正当职业,妻子金某嫌弃自己穷,没能力。而自己的钱也全部用于寻找妻子的身上,可以说身上剩钱寥寥无几。无奈之下,便于晚上寻找各个车作为犯罪对象,通过打碎车玻璃来盗窃车里物品和钱财。

  2012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虎林市虎林镇松林小区2号楼3单元门前,见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灰色捷达轿车(价值人民币6万元)车钥匙未拔下,于是就进入车内寻找钱财,苦苦搜寻,但都没找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在盗窃过程中,突然想起妻子以前一直都想拥有一辆轿车,心想如果给妻子弄一个车,也许妻子会回心转意,能和自己好好一辈子。三思后,决定把这辆轿车盗走,作为送给妻子的礼物,于是把车打着火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为防止道路上有摄像头,被告人王某将车牌号摘下,并开往肇源县寻找其妻子金某。

  27日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驾车到肇源县城,由于没有车牌号,结果被值勤民警陈某发现,并打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由于王某害怕被抓而未听从指示继续向东行驶。民警陈某驾车将其拦截,并经过讯问发现问题,于是便将其带到交警队进行核实,经再次讯问,王某交代其盗窃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而案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所盗车辆已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量刑时亦应酌情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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