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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一年无合理解释 74户购房户诉开发商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  浏览次数:715

         延迟交房一年却不作出合理解释,74户购房户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10月18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74户购房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迟延交房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购房户获得15余万元的赔偿后撤回起诉。

  据彭泽县人民法院通报,刘某等74位原告均系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区萍乡钢铁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员工,被告彭泽县旧城改造综合开发公司系彭泽县定山澎湖湾广场的开发商。2010年2月,刘某等74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11年3月份交付房屋。在房屋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县定山镇镇区重新规划更改等原因,导致整个工期也相应延长。

  直到2012年2月份,被告完工后通知刘某等原告交付房屋。刘某等74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达一年,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计30余万元。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涉及到群众性纠纷,遂多次找相关部门和被告做调解工作。被告陈述逾期交房的根本原因是因政府规划设计的要求,造成澎湖湾广场项目的整体规划改变,从桩基工程、外墙面及屋顶等改变,造成工程量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这些原因并不是被告有意造成的。另外有多位原告没有按照约定足额缴纳首付款,被告表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另一方面,74户购房户则认为,逾期交付房屋近一年理由不足,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给购房户造成损失理应赔偿,30万元赔偿必须到位。双方关系一时难以调和。

  案件审理过程中,虽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成效不明显。被告不但不愿意赔偿,反而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没有按照约定足额缴纳首付款的违约金。案件几度陷入困境。

  主审法官从合同角度出发,向被告明示延期交付房屋违反合同约定是客观事实,至于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延迟交房工期也应当考虑。要求双方正视问题,各做让步,争取妥善解决纠纷。原被告对此也表示认可。

  在此基础上,法院召集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在取得多位原告的理解和谅解下,被告也表示物业费、维修基金等方面费用公司可以予以减免。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等74原告向法庭撤回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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