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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女子以“耍朋友”为名六次诈骗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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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 浏览次数:928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谈恋爱、耍朋友”为名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 肖某、张某、陈某三人因打工相识,其中张某因诈骗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也因诈骗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三人密谋由被告人肖某化名肖幺妹,以其与他人“谈恋爱、耍朋友”为名,被告人张某、陈某冒充肖某的家人进行诈骗,向被害人索取“见面钱”、“车费”、“谢媒钱”等,截至2011年3月间,三人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等六人36260元,其中被害人周某一人就被诈骗24000元。六次诈骗肖某全部参与,张某参与三次,陈某参与三次。案发后,三人分别于2011年5月、7月、9月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诈骗罪。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三被告向被害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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