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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状告生父妻子讨遗产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5日  浏览次数:785

  海口男子柳俊因病去世后,他与妻子阿兰婚后建造的楼房拆迁,分得3套房子和10万多元拆迁补偿款。因为这笔财产,突然有个柳俊的私生子柳杰状告阿兰与养女,要求分得2/3的补偿份额。未成年少年柳杰是否柳俊的私生子?他应该继承柳俊的遗产吗?日前,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给出了初步答案。

  私生子告生父妻子分遗产

  柳俊与阿兰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后来,他们收养了一个刚出生没多久的女婴,取名叫甜甜。收养甜甜之后,柳俊夫妻俩给甜甜办理了入户手续,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是,两人一直没给甜甜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2009年9月,柳俊因病去世。2011年4月,因为市政工程建设,柳俊与阿兰婚后建设、居住的楼房被征用。于是,阿兰、甜甜和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阿兰母女俩获得3套面积不等的房子以及10万多元的补偿款。同时,安置过渡期间,政府还给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费。

  得知这件事后,柳俊的情人陈美不乐意了,她觉得,自己的儿子柳杰是柳俊的亲生儿子,在继承柳俊的遗产方面,他与阿兰享有同样的权利。于是,陈美以柳杰监护人的身份,将阿兰告上法庭。陈美表示,柳杰还未成年,在遗产分配方面应该予以照顾,因此,起诉要求分得柳俊2/3的遗产,并享受安置过渡期的补助和拆迁奖励。

  亲子关系鉴定难住私生子

  为了证明柳杰是柳俊的亲生儿子,陈美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亲子鉴定。但这样一份亲子鉴定,遭到阿兰一方的否认。阿兰方面表示,这份亲子鉴定,只是个人亲子关系的鉴定,不能作为法庭采信的证据。同时,做这份亲子鉴定的程序也不合法。当时,柳俊因为生病,意识不清,根本没在亲子鉴定书上签名,也没有他与柳杰的合影。

  提交的亲子鉴定不能用,柳俊又已经过世,如何才能证明柳杰确实是柳俊的亲生儿子?后来,陈美母子、阿兰母女同意,申请司法鉴定,对柳杰和柳俊弟弟做叔侄关系鉴定。经过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柳杰确实与柳俊弟弟为叔侄关系,进而是柳俊的亲生儿子。

  柳杰是私生子,在法律上就享有继承柳俊遗产的权利。但是,他究竟该继承多少份额?针对这一问题,双方又有争执。陈美母子认为,柳杰应该继承父亲2/3的遗产,但阿兰表示,陈美自己经营着一家店铺,有经济收入。而自己不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还要抚养未成年的甜甜,在继承遗产方面,应该得到照顾。

  一审判决私生子获1/3遗产

  日前,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柳杰应该继承父亲柳俊1/3的财产。也就是说,柳杰应该占有3套房子、10万多元补偿款的1/6。

  一审法院认为,甜甜是柳俊和阿兰夫妻俩收养的孩子,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都可以证明,柳俊夫妻俩与甜甜之间存在事实的收养关系。因此,甜甜享有与阿兰、柳杰一样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柳俊去世后,其享受的楼房一半的权利由妻子阿兰、养女甜甜以及非婚生子柳杰同等份额继承。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柳杰享受该栋楼房1/6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至于柳杰要求享受的过渡期补助和拆迁奖励,法院认为,该补助是政府为了补偿拆迁户无房居住及搬迁的补助,不应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后

  柳杰与阿兰、甜甜应均分遗产

  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柳杰的法律地位、养女甜甜的法律地位、柳俊与阿兰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柳俊的遗产继承问题。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即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套房子与10万多元补偿款是柳俊与妻子阿兰婚后所建楼房拆迁的补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财产属于柳俊个人财产,进而属于柳俊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阿兰、柳杰、甜甜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特殊情况,柳俊的遗产由3人平均分配,即柳杰分得3套房子与10万多元补偿款中六分之一的份额。

  另外,安置过渡期补助和拆迁奖励不属于柳俊与阿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柳俊没有其中的遗产份额,柳杰无权参与分割。美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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