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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被判介绍贿赂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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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3日 浏览次数:1214
俗话说:“想送礼还怕找不到门?”而现实生活中,就有人专门帮别人找这个“门”,也就是司法上常说的介绍行贿的人。10月1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个游离于行贿和受贿之外的“中间人”,在相关行贿、受贿人员均已获刑之后,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中间人”宋某就因犯介绍贿赂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说,55岁的宋某,在案发前是某建设公司的副总经理。2005年12月,宋某认识了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二人成为朋友后,邹某请宋某帮忙融资1000万元建设一栋大厦。宋某告诉邹某,某国资公司可以办理融资业务,并称自己可以为邹某联系时任国资公司总经理的任某。 邹某一听大喜,对宋某承诺:融资借款办成后,给宋某5万元好处费,给任某45万元好处费。 接着,宋某联系到任某,说了邹某欲从投资公司融资借款及给好处费的意图,任某表示同意。 2006年1月,邹某的房产公司从投资公司顺利融资1000万元。事成后,邹某将事先约定给任某的45万元交给了宋某,让宋某帮忙转交给邹某。 邹某随后按任某的指示,将其中30万元打入任某妻弟的信用卡账户,另外15万元, 任某表示赠与宋某,让其作为辛苦费而留下自用。同时,邹某也按约定给了宋某5万元好处费。案发后,上述款项均已追回。 后来,任某受贿的事案发,任某和邹某先后被抓、判刑。 2012年8月27日,水磨沟人民检察院以宋某犯介绍贿赂罪将其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介绍,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互认识,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任某行贿45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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