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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受贿150万送130万给前妻获刑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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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9日 浏览次数:742
利用担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蔡巧军(化名)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蔡巧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的一审判决。蔡巧军不服上诉。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株洲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蔡巧军的上诉,维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蔡巧军谋取巨额利益,让人没想到的是,作为“好男人”的他将其中的130万交给了前妻作为家用补偿。 小额贷款公司经理收“辛苦费”150万 蔡巧军是江苏南通人,所任职的株洲某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由株洲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资30%、七个自然人各出资10%组成,经营范围为组织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服务。蔡巧军在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公司成立不久,公司业务不断扩大,前来办理业务的贷款需求者也越来越多,但身为公司总经理的蔡巧军却想到了利用放贷款的机会为自己谋取好处的方法。 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蔡巧军就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规给两家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并分别向两家公司索要“辛苦费”。将近一年的时间内,两家房地产公司先后给了蔡巧军100万和50万。 150万到手后,蔡巧军卷款离开了株洲。2011年11月,蔡巧军在江苏省南通市被抓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巧军利用担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蔡巧军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巧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蔡巧军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2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蔡巧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钱到手分了130万给前妻做家用 据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侦大队审查发现,蔡巧军收受了巨款,却没有用来大肆挥霍。 据蔡巧军供述,在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以索要“辛苦费”及拿钱去打点关系为借口,多次向借贷人索要费用,每次借贷人都“欣然”同意了,并以汇款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他。 蔡巧军认为,之所以每次索贿都能成功,是看在他是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的份上,在贷前审查、贷后检查、催收利息、续贷上,都有一定的话语权。 据民警调查,巨款到手后,蔡巧军将大部分巨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汇入到前妻蔡某的银行账户,仅留了10万元作为自己的日常开销。据蔡巧军交代,到手的150万,其中有130万汇给了前妻,10万作为人情送给了朋友,自己留了10万。 “我大意就是同她说这是补偿给她的家庭支出。”蔡巧军称,他与前妻离婚后,家里的所有事情还是前妻负责,包括前妻、蔡巧军老母及儿子的生活费、儿子的学费、老母的生病住院费用等家庭支出。而前妻对他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要巨款的事情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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