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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宁原市委书记焦宝华情妇涉受贿获刑15年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9月24日  浏览次数:757

       记者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疆伊宁市原市委书记焦宝华受贿、滥用职权被法院判处死缓后,他的情妇杜某作为共同受贿的被告人接受了审理。因受贿罪,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一审宣判后,杜某以“自己仅是中间人,替焦宝华保管2100万,不是共同收受贿赂同案犯”提出上诉。该案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杜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情人牵线共同受贿

  2006年,乌鲁木齐市女商人杜某到伊宁市拓展业务,认识了时任伊宁市市委书记的焦宝华,后两人成为情人。为掩人耳目,其对外宣称与焦宝华系兄妹关系。

  2009年4月,得知杜某是焦宝华的情妇后,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对杜某说,自己想要开发公园街170亩土地,“你找书记批下来,我给你好处费1000万元”。

  杜某找到焦宝华说明了叶某的意图,没想到,焦听后大怒:“谁让你给叶某帮忙了?你不知道他是‘奸商’吗?”杜某这才得知,叶某曾找过焦宝华。杜某劝焦宝华说:“叶某要给1000万元呢。”焦宝华说:“我是公务员,能收那么大一笔钱吗?”杜某说:“我不是公务员,我能收。”焦宝华嘱咐杜某:“你自己去和叶谈,不要让他知道我知道钱的事。”

  随后,焦宝华给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现在伊宁市政府比较缺钱,鑫合房地产公司的叶某想开发公园街一块170亩土地,他找了我好多趟,你们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确保该块土地能让鑫合房地产公司拿上。”2009年7月,叶某顺利地拿到了这块土地。

  得知伊宁市一块150余亩的土地要出让,叶某再次找到杜某,让其出面给焦宝华说说,好处费800万元。杜某来到焦宝华办公室问:“这块地给不给办?”焦宝华回答说:“你告诉叶某,让他直接去找国土资源局的李局长,我会给他打招呼的。”

  在焦宝华的帮助下,叶某又顺利拿到73.9余亩土地。叶某给了杜某1800万元好处费。

  后来,叶某认为从公司账上划出1800万元会在银行留下交易痕迹,担心日后出事,便提出与杜某签订一份“融资及分红协议”,金额为1800万元。

  焦宝华听杜某一说,立刻明白这是叶某为了掩盖好处费的事实,同意杜某签订了这份假协议。

  2009年5月,杜某的同学听说伊宁市某小学附近有块地,他想和市国资委搞联建,便求杜某让焦宝华给国资委打个招呼。

  在焦宝华的帮助下,杜某的同学顺利拿到了联建项目。随后,他给了杜某300万元的好处费。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2012年6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43岁的杜某在回答公诉人和法官的讯问时,声音清脆响亮,条理清晰。面对旁听席上的家人,她也表现出深深的愧疚。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这位身材高挑、皮肤白净,曾任乌鲁木齐一家燃气公司的副总坚称自己只是个“中间人”,当公诉人当庭宣读焦宝华的供词“杜某跟了我很多年,我要为她的今后打算,我也是个有情有义的人……”时,杜某说:“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这样说,他没有说把这些钱给我。”

  在一审时,杜某始终认为,在焦宝华一案中,她只是牵线搭桥,仅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

  7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杜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宣判后,杜某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仅仅是中间人,赃款也是替焦宝华收取、保管的,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过重。随后,杜某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改判。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和焦宝华是情人关系,鑫合公司老板叶某拿了两块地,虽以融资的名义与杜某签订了协议,但这1800万元并不是融资的酬劳和分红,杜某已经和焦宝华构成了共同受贿。

  对于杜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杜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法院认为,本案是在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焦宝华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在找杜某调查核实时,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杜某的行为仅属于认罪态度好,不属于自首。同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认定为立功,而杜某如实供述的是其与焦宝华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

  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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