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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注册商标案终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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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9月20日 浏览次数:858
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1859元;扣押上诉人李清的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衫、“恒源祥”注册商标的羊毛衫26187件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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