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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状告父亲维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9月20日  浏览次数:736

   法庭上,小浩浩(化名)的那句“妈妈说爸爸不要我了”,让整个庭审顿时陷入了沉默。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董某(小浩浩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直至小浩浩独立生活为止。

  2005年端午节,小浩浩的母亲曾某与父亲董某同在一家理发店上班时相识,并相恋共同生活在一起,不久两人按照乡村的习俗举办了订婚,但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曾某怀上了孩子,考虑到娘家更有利养胎,曾某便搬到了崇仁的娘家。07年的5月,曾某胜利诞下小浩浩,却由于身子虚弱,仍留在崇仁的娘家坐月子,而董某则回到了乐安上班。正是两地分居期间,董某开始同另一个女人交往,并慢慢演变成了恋情。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曾某伤心欲绝,断然决定与董某分手。之后一段时间里,董某曾找到曾某索要孩子,但遭到了曾某的强硬拒绝,再之后董某再未过问小浩浩的事情,也未拿出一分钱养育儿子。

  曾某独自抚养小浩浩,依靠自己在饭店帮工赚的钱和自己娘家的支助,但考虑到儿子的长久的生活,曾某向董某提出了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但却遭到了无理拒绝,董某告诉她自己已经与她人结婚并生育了子女,他不想再过问孩子的任何事情。经过多次索要未果,曾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履行抚养小浩浩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浩浩为曾某、董某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应享有同等权利,被告董某应尽抚养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老话虽说“有新欢忘旧人”,但作为子女的父亲,对待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应一视同仁,两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同等的,并无差别。当前,同居生子现象较多,年青父母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担起应有的责任,为非婚生子女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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