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潘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98572元。
1999年3月16日,被告人潘某伙同肖某(已判刑),赖某(已判刑)携带尖刀、胶带纸,在赣州市影城附近租乘一辆赣B03837红色出租车至赣州市烟花爆竹管理所门停下,肖某假装下车付钱,潘某、赖某趁机用刀逼司机何某至出租车的后排坐,由肖某开车。接着,潘某、赖某用胶带纸捆绑何某的双手和双脚并被封住嘴巴。当肖某将车开至商业技校附近停下后,赖某用车内的手电筒砸何某的头部,潘某用拳击打何某的胸部,并用手掐何某的颈部,肖某、赖某用胶带纸封住何某的口鼻,致使何某窒息死亡。
尔后,肖某将车开往广东,途径广东省连平县官灯公路至河头一级电站路段时,潘某、赖某将何某的尸体抛至一涵洞内,肖某将赣B03837出租车在广东省潮州市销脏,得赃款1.1万元人民币,三人将赃款平分。经价格鉴定,被抢赣B03837出租车的价值为人民币8.05万元。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潘某在安徽省休宁县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潘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潘某用胶带纸封住被害人嘴巴,用拳击打被害人何某的胸部,用手扼何某的颈部,与同案犯共同导致何某死亡,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犯罪手段及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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