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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收受14人贿赂款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8日  浏览次数:755

       9月17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日前该院对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丁某美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财产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美,利用担任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的便利,收受相关工程承建商植某生、刘某永等14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85.5万元、港币1万元。

  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丁某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并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部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退缴赃款59.4万元,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为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财产30万元,已追缴受贿所得59.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6.1 万元、港币1万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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