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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员工档案致其无法办理退休 单位被判赔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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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3日 浏览次数:752
某公司因丢失员工李某个人档案,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金。去年,李某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李某6万元损失。李某后来又上诉希望获得更多赔偿。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年过六旬的李某早在1966年便进入某工厂工作,其档案材料也由该厂保管。1976年,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83年获释后,李某发现自己工作的工厂早已不复存在。直到2000年,李某才得知该厂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组成新公司。 2001年,李某找到该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该公司以他不到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办理。200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李某,再次到该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知其档案无法找到,不能办理。2011年,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李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 2011年4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该公司赔偿因丢失档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该公司辩称,并未查询到李某档案调入记录,故认为档案实际并未调入,更谈不上档案丢失。 审理中,李某提交了加盖原工厂公章的工龄证明,该公司称公章已经销毁。但因该公司并未提出反证证明公章的非真实性,故法院认可了李某工龄证明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李某原工厂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单位,负有妥善保管李某档案的义务,但其并未尽到义务,致使李某档案丢失,公司应当对由此给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索赔30万元,只判赔6万元?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提出的部分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故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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