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热点新闻
 
计时清单上签了字 租赁费用必须埋单
来源:中国法院网泾县频道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3日  浏览次数:796
  租赁他人挖掘机施工作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只是在施工作业完成后,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了一张计时费用清单。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支付挖机租赁使用费106764元。

  2010年至2011年3月23日,刘某的挖机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进行施工作业。作业后,由陈某在作业计时清单上予以签字。陈某最终确认2010年度刘某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作业的费用累计是194860元。陈某并确认2011年3月23日前,刘某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大挖机作业的时间共计是49.6小时,每小时作业价格是240元。此后陈某从金丰矿业结帐支付给了刘某挖机作业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挖机实际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进行了施工作业。作业后,由被告陈某在作业计时清单上对挖机作业时间和作业费用予以签字确认。故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陈某应按照作业计时清单上其签字确认的挖机作业时间和费用向原告刘某支付挖机租赁使用费。挖机租赁使用费合计为206764元,扣除被告陈某已付100000元外,还应支付106764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安庆律师咨询网首席推荐律师 安庆知名律师 汪宁律师
手机:13696622595 固定电话:0556—8768068
E—mail:allround@126.com
地址:安庆市湖心南路368号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安庆刑事律师 安庆交通事故律师 安庆婚姻律师
安庆律师咨询网 www.aqlsw.com 真诚为您服务
 

安庆律师网首席推荐律师 安庆知名律师 汪宁律师 手机:13696622595 电话:0556—8768068 qq:150771055 E—mail:allround@126.com

地址:安庆市湖心南路368号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安庆刑事律师 安庆交通事故律师 安庆婚姻律师 安庆律师网 www.aqlsw.com 真诚为您服务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品牌服务 | 成功案例 | 律师文集 | 新闻中心 | 诉讼指南 | 联系我们
联系手机:18105562595 固定电话:0556—5506525 皖ICP备14012561号
联系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世纪城LOFT启航社2号楼518室(恒大绿洲斜对面,钻石名典5楼)
E—mail:allround@126.com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安庆律协官方网站。 建议浏览分辨率:1024*768 IE5.0以上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咨询热线:181-0556-2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