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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知房屋实价 前妻认为受骗诉补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2日  浏览次数:627

    周某(女)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本来一场看似和平的分手却因为“房价上涨”再生事端。周某认为当时折价给前夫的房屋远比自己以为的要贵,为此,她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撤销当初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她认为,张某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要求前夫再给付房屋补偿款13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诉称:2010年9月,她与张某协议登记离婚,当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某处楼房归张某所有,张某按照2009年购买房屋时的价格进行折算后给付周某房屋补偿款6万元,但张某仅实际给付了房屋补偿款3万元。离婚后,周某通过查询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远超过了购买时的价格,显然遭到张某欺骗。为此,周某认为她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明显具有不公平性,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于是起诉要求撤销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同时要求张某除已经给付的房屋补偿款3万元外,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再给付楼房补偿款13万元。

  张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没有欺诈胁迫她,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当初补偿款之所以低于市场价是涵盖了张某抚养孩子而周某不需要给付抚养费的因素。

  审理查明,当初双方协议除了房屋分割的约定外,还约定3岁的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与张某于2010年9月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真实有效。周某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张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依据审理情况,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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