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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忽悠银行承兑致其损失267万 两男子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日  浏览次数:791

      江苏新沂某织造厂法定代表人卢某为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竟然“忽悠”起了银行,其授意该织造厂总账会计张某采取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先后3次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损失267万元。据悉,此案是新沂市发生的首例骗取票据承兑罪案件,卢某与张某也是该市第一个“触礁”的人。3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现年55岁的卢某是福建省顺昌县人,原是新沂市某织造厂法定代表人。2010年1至6月份,卢某以提供部分保证金担保的方式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并找到江苏某有限公司以及卢某某作为保证人为其敞口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间,为顺利申请汇票,卢某授意该织造厂总账会计张某采取虚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日期、交易金额等方式,以与江苏某化纤公司等两家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名义,先后3次从新沂市某商业银行申请承兑汇票。然而,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新沂市某商业银行将承兑汇票兑付,扣除保证金后,卢某却不能归还敞口金额,致使该银行损失高达267万元。

  后经新沂市某商业银行起诉,2011年6月,江苏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偿100万元。2012年1月,新沂市某织造厂遭破产清算,经资产分配,新沂市某商业银行实际领取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采取虚构产品购销合同的方式,以欺骗手段骗取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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