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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派出所长违规办户籍骗取拆迁安置房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30日  浏览次数:4282

  8月28日下午,原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凤凰东路派出所所长范瑞东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5月,被告人范瑞东在任滁州市公安局凤凰东路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户口迁移申请,给予审批入户,致违规迁入滁州市琅琊区清流办事处红庙村的27户村民与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严重损害政府声誉和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有关纪检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被告人范瑞东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涉案27户违规入户的村民均未能非法获取拆迁安置房屋。

  2006年至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范瑞东在任滁州市公安局凤凰东路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78900元,在户口迁移、治安管理等方面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或关照。案发后,被告人范瑞东已将受贿所得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瑞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负责社区的人口管理活动中,对不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村民违规办理入户审批手续,严重损害了政府声誉和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当地政府的工作特别是拆迁安置工作造成了妨害;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价值78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范瑞东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日,原滁州市公安局龙蟠派出所民警王明传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经查,2010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明传在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凤凰东路派出所清流办事处红庙村责任区民警期间,其在审核农业人口要求迁入呈批表时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明知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13户居民的户口迁移申请,给予批准上报,致使该13户居民迁入红庙村,并与滁州市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在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和购物卡价值109500元,在户口迁移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案发后,其亲属积极为其退缴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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