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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卡内存款被他人异地取走 银行存在过错被判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1日  浏览次数:748

      银行卡一直被自己紧紧地攥在手里,密码也从未向他人泄露过,可卡里的7万余元却不翼而飞。多年的积蓄瞬间化为乌有,这突来的横祸让刘芳(化名)欲哭无泪。她怀着忐忑的心情,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法院。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因未尽到严格身份审核和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义务,存在过错,银行败诉。

  原告刘芳于2009年4月23日在被告清远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该卡及所设的密码一直由原告持有。2011年8月31日,刘芳在使用涉案银行卡时发现卡内资金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一男子使用非原告储蓄卡在广西南宁某银行通过ATM转账及ATM取款的方式发生交易74988元并产生手续费250元。原告认为其卡及密码并未丢失,卡内存款也非其本人所取,清远某银行应当赔偿其损失。但该银行则认为银行ATM机凭密码支付,原告无法证明该款系他人盗取或伪造卡片进行支取,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述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238元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清远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储蓄卡,即与该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从视频监控内容可以确认取款人持有的银行卡非原告持有的储蓄卡,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确非本人支取。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相对人,在他人使用非储户的储蓄卡进行交易时,未能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义务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造成了储户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75238元及其利息。

  法官提醒,近几年,我国银行卡犯罪呈高发态势。其中在ATM机上动手脚是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或读卡器,在银行卡客户取款时,盗取卡号、密码等信息,随后“克隆”银行卡,将受害者银行卡上的钱取走,给许多人带来惨痛的损失。而这类案件,往往又因为不法分子流动性大,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因此,取款人在取款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提款机旁是否有可疑装置,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等,保护自己的隐私,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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