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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广东增城市两村干部利用农民公寓工程受贿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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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0日 浏览次数:711
利用农民公寓受贿获刑 增城两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村农民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受贿赂,近日,原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卢锦秋和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黎浩棠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原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卢锦秋,于2008年至2009年间,在该村“富苑农民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参与该工程项目决策、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区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承接工程、提高工程造价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1月份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于2009年5月份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原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黎浩棠也在期间收受了区东文30万元贿赂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锦秋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被告人黎浩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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