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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协议签订后 患方诉称被胁迫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0日  浏览次数:1385
  8月17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患纠纷案。原告伍某将被告宣城市某医院告上法庭,以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茆某医疗纠纷处理协议》系受被告胁迫签订,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协议。

  原告称,2011年6月8日,自己的妻子茆某因反复头昏,伴四肢麻木,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为重度贫血,当天被收住院,医生未做任何积极处理,致使患者第二天凌晨发生脑出血。后转上级医院治疗,结果仍不理想,不得不转回被告处做保守治疗。患者于7月11日在被告医院内死亡。同日,死者的两个堂兄弟到被告处看望时,被医院认为是来闹丧,被公安机关拘留。7月14日,原告被逼无奈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茆某医疗纠纷处理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方在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采取胁迫方式与原告签订协议,该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显失公平,要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茆某入院后,我院采取了积极的检查措施,头颅CT显示无异常。次日凌晨,患者出现脑出血,我院建议患者到医疗水平更好的芜湖某医院治疗,患者当日即被转到该院,后在该医院实施开颅手术,手术是否成功,我院不能妄加评断,但其医疗行为,跟我院没有任何关系。后患者又从该医院转入我院,我院对其实施了积极的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患者不治身亡。我院对患者采取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其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我院不应承担责任。死者亲属纠集80多人在我院8楼重症监护室闹事,严重影响了其他病人的诊治和我院正常秩序。事发后,市区两级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组成事故调查组,与死者家属代表协商处理善后事宜。2011年7月14日下午,在区卫生局会议室,卫生局领导、院方工作人员、死者住所地镇政府领导及村主任干部等组成纠纷处理谈判小组,与死者亲属四人进行谈判。我院建议患者亲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但原告自愿放弃。经多轮协调,原告尚欠我院医疗费用72982元,因家庭困难无法交齐,主动将所有住院费用交给我院予以农合报销,并承诺不再为死者因病治疗无效死亡之事向我院主张任何权利。当晚,在纠纷谈判小组的见证下,我院与原告签订了纠纷处理协议。该协议原告亲自签名,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我院并未胁迫原告。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聚焦■

  医疗纠纷协议是否该撤销

  焦点一:原告签订纠纷处理协议是否受胁迫

  原告提出,被告领导找原告谈话,以死者医疗费没有付清,让原告要么签订协议,要么支付所有的医疗费,否则要将原告送到拘留所,而且被拘留的死者的两个堂兄弟也不会放出来等相威胁,胁迫原告签订协议。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上述陈述不是事实,被告领导并没有找原告谈上述内容。原告对其主张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况且,即使被告领导确实与原告讲了上述内容,也不构成对原告的胁迫,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公安机关针对患者亲属的闹事行为作出的。被告仅仅是一家事业单位,没有权力拘留某个人或将已被拘留的人释放。原、被告是在相关单位领导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主持下,签订了纠纷处理协议。原告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受胁迫所为。

  焦点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原告认为,死者治疗及抢救费用花去十几万元。被告在死者茆某入院当天,未对茆某做任何积极处理,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茆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被告方仅仅是为原告方垫付不足两万元的医疗费,而且协议还约定被告方保留追诉的权利。该协议显失公正。

  被告反驳称,其已对死者茆某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其医疗行为并无过错和不当。不应对死者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况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是坚持建议原告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是原告不同意。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对原告方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计算,在此情况下,原告签订协议,对其权利的部分放弃,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也为了平息原告方的医闹行为,与原告签订了纠纷处理协议,该协议根本谈不上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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