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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借款不还辩称是投资 规避法律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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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0日 浏览次数:659
某化工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聂某借款330万,但约定的期限已过,该公司仍未还款,聂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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