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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严控秘密侦查范围 不能是案件就上监听
来源:人民网 李婧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浏览次数:103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到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今天上午,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洪道德教授和许兰亭教授,以及知名律师钱列阳、周泽、熊智等来到人民网,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颇受关注的内容。

  热点之二 刑诉法草案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代理过多起公益诉讼的周泽律师对这条有意见,他认为,秘密侦查手段应该限制使用范围。不能笼统地说“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防侦查机关滥用职权,导致技术侦查手段泛滥,人人自危。

  周泽律师说,“从修正案修订的内容来看,还是要限制危害非常严重的犯罪案件,刑诉法里面涉及的犯罪非常多,很多犯罪恐怕都会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所以可以实施秘密侦查的案件应该进行明确限制,具体到几种,而不应该搞一个什么‘其他的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这样可能被办案机关无限解读,任何案件在他们看来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真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出现人人自危的状况。我们每天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和各种各样的事,我们接触的人中可能有他们怀疑的秘密嫌疑人,可能我们就随时被人监控。就没有安全感了,所以不是严格审批的问题,还是要严格限制这种措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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