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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姐夫和小舅子利用汽车干扰器盗窃9万余财物均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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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8日 浏览次数:706
8月17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案件,两名被告人竟是姐夫和小舅子关系,二人先后盗窃他人车内财物达9万余元,今日“兄弟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六年。 2011年3月的一天,王刚在电视新闻上看到了有人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车主遥控锁车,然后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身为有车一族的王刚在提高警惕之余,也萌生了利用相同手段盗窃谋财的想法。王刚将自己的打算告诉了待业在家的小舅子赵晨,二人一番商议之后,确定了行动计划。王刚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出售干扰器的卖家,并订购了一部干扰器。等到干扰器到手后,二人又花费一个多月的时间,反复用王刚的汽车“试验”,熟悉干扰器的用法和有效距离。在一切准备妥当之后,二人决定开始行动。 2011年9月的一天,王刚和赵晨来到丰县某超市附近,见有一辆黑色轿车开到超市门口准备停下,王刚迅速跑到有效距离范围内,打开干扰器。等车主走进超市后,王刚让赵晨放风,自己则快速打开车门,将副驾驶座上放着的包和手机拿走,然后车门离开。在清点完到手的财物之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第一次的成功,无疑给了王刚和赵晨更大的作案勇气和动力。此后二人或单独或结伙,用相同的方式又在丰县实施多起盗窃。也许是不满足于仅在本地“发展”,2012年1月,二人又辗转到沛县、邳州用相同手法实施盗窃。 经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间,二人先后在丰县、沛县等地作案10起,盗得现金、电脑、香烟、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2343余元。其中,王刚参与盗窃9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8143余元;赵晨参与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4750余元。 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刚、赵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王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晨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赃款赃物应予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王刚、赵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刚、赵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此丰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赵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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