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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顽皮小孩游泳遭惩罚骨折 起诉俱乐部获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8日  浏览次数:653

   去年10月,12岁的小伟在某游泳俱乐部学习游泳的过程中,因与同学在泳池中嬉闹,被俱乐部教练小赵反扭胳膊、上前制止,小伟在挣脱的过程中造成右肘外伤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小伟的父母便将该游泳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1548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游泳俱乐部赔偿小伟58 375.45元。

  2011年10月19日下午,小伟在学校的组织下到位于嘉定江桥的该游泳俱乐部学习游泳。在学习过程中,教练小赵发现小伟并没有认真学习,而是经常与其他同学在游泳池内嬉闹,于是小赵便即上前制止,他抓住小伟并将其右手反扭。而小伟被抓后极力挣脱,在此过程中,小伟的右肘外伤性骨折。事发后,小伟立即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共住院6天,该游泳俱乐部共支付小伟23 611.45元作为受伤补偿。之后,小伟的父母因与游泳俱乐部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伟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2012年2月,小伟的父母向嘉定法院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小伟因外伤致右侧肱骨远端骨折,现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二期行内固定拆除术)伤后营养4个月,护理2个月。

  法庭审理过程中,该游泳俱乐部辩称,本案的加害人是小赵,小赵个人行为造成原告的伤害,与游泳俱乐部无关。而且,小伟与同学打闹的行为使其面临发生伤害事故的危险之中,小赵作为教员,应当前去制止小伟的这一危险行为。小伟在本次事件中,也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实施侵权行为是游泳教练个人,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游泳俱乐部承担,故责任主体并非游泳教练个人。同时,小伟系未成年人,根据小伟的年龄特征,其是好动、顽皮的,被告的游泳教练未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反而采用反转右手的方法惩戒小伟。游泳俱乐部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小伟受伤,小伟并无过错,故游泳俱乐部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嘉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海江桥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应赔偿小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 375.4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3 611.45元,该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小伟支付人民币34 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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