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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潜逃13载 “金店大盗”终受审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6日  浏览次数:652

       13年前为弥补生意亏损,葛某在窃取金店价值40余万元的金银首饰后潜逃外地,13年后最终忍受不了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的生活和心中的愧疚投案自首。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是在重庆市黔江区经营钟表生意的浙江商人,因经营管理不善,生意出现巨大亏损。为了弥补生意亏损带来的损失,葛某打起了盗窃黄金首饰店的主意。为了顺利实施盗窃行动,葛某先后从外地购买了作案用的氧气罐、割枪、气压表、气管和钳子等工具,并观察和掌握了金店柜员的行动和作息时间。

  1998年10月,葛某带着作案工具、矿泉水、饼干和面包,从百货公司一存货小房间爬到一楼隔层上,在隔层上“潜伏”了3天。13日凌晨,葛某用准备好的工具,掐断部分报警器的电线,还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将百货大楼的卷帘门打开,用购买来的作案工具把装有金银首饰的保险柜割开,将保险柜内数百件金银首饰装入塑料袋后携逃。经失主核对,被盗走的金银首饰有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铂金戒、白银首饰等价值43万余元。

  案发后,葛某隐姓埋名逃到郑州和浙江等地躲避,靠打零工为生。去年12月,葛某终于忍受不了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的生活和心中的愧疚在潜逃了13年后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情罪节、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此,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自首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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