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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三大盗专盗高速服务区车辆财务作案15起获刑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5日  浏览次数:692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专门在高数公路服务区内对来往长途客车实施盗窃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吴某伙同王某、龙某均系四川省岳池县人,其中被告龙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人经过预谋,于2011年1月9日至2011年5月29日期间,在四川、重庆、新疆、内蒙古、甘肃、宁夏等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趁停靠在服务区的长途汽车驾驶员在驾驶室内熟睡之机,采取用刀片划破驾驶室后边或侧边玻璃边缘的封条后,再卸下汽车挡风玻璃的方式盗走驾驶员的财物。其间, 被告人吴某与王某各参与盗窃15次,盗窃总金额均为14万余元,被告人龙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总金额为9万余元。在共同实施盗窃作案中,被告人吴某系主犯, 被告人王某、龙某系从犯;被告人龙某有累犯情节;三被告人被逮捕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在盗窃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被告人吴某、王某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三十七元五角,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五百三十七元五角,上缴国库,并对作案工具刀片、电筒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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