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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非法加工病死猪肉 6被告人最高获刑11年半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3日  浏览次数: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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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典型案例(4)  

  餐桌上的食品安全现在成了人人关注的民生问题。今年3月8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重大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其中两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2011年3月14日,福建省福清市相关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当场从胡昌彬、柯名治的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查获病死猪肉5.93吨,经检验,送检猪肉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2011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加工窝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样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均呈阳性。

  据嫌疑人交代,从2010年10月起,胡昌彬承租林定华(另案处理)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活动。至2011年3月的半年时间里,所收购的病死猪肉高达100余吨,经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食品后,销往山东、浙江和福建等地区,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严禁销往市场的。

  本案经办法官、福清市人民法院法官薛武明介绍说,“本案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将这些数量惊人的不合格猪肉提供给群众食用,给人体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明知病死的猪肉不能供人食用,存在危险,仍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被告人将病死猪肉加工生产后作为合格猪肉销售,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薛武明解释说,被告人上述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关于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罪处罚。

  对于为何不是依照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告人判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薛武明说:“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时间是自2011年5月1日起,而本案各被告人作案时间是在2011年4月以前,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款及罪名。”

  针对目前国内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薛武明认为,民生问题是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而食品安全就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要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坚决贯彻到底!”。本案所折射出的不仅是对被告人个人行为的法律审判,也对那些生产、销售非法问题食品的人提出了警示: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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