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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刀下留人” 罪犯终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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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3日 浏览次数:663
近日,广东佛山“刀下留人案”尘埃落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甘锦华经过法院重审,再次查实了他抢劫杀害两名尼姑的犯罪事实,于今天上午在佛山被执行死刑。 2006年4月11日,罪犯甘锦华在临刑时喊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市中院重新审理。 佛山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林某和周某。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佛山中院据此作出了“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重审判决。重审宣判后,甘锦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重审死刑判决。经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杀人者终于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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