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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生嫁四次致七子争遗产 法官感叹心力交瘁
来源:大江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9日  浏览次数:2049

  老人一生嫁四次 如今七子争遗产

  南昌近年再婚家庭遗产纠纷案猛增,多为房子惹祸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悄然发生改变,再婚问题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由再婚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愈演愈烈。尤其是近三四年,随着南昌市房价的飙升,这类遗产纠纷案猛增。记者了解到,就在最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老人一生嫁了四次,七子女争遗产的案件。

  老人一生嫁了四次 去世后七子女争遗产

  今年80余岁的老太太刘云,一生颇为传奇。与第一任丈夫刘某相识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并结婚。婚后生了刘琴与刘强。因为各种原因,两人离婚。刘云于1945年和第二任丈夫朱某结婚,生育了朱宁、朱伟,两人又于1952年离婚;1953年刘云与马某结婚,生育了马娟和马红,60年代初两人离婚;1982年4月28日,刘云与王某结婚,婚后居住在丈夫王某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内,共同居住的有刘云的儿子马红和王某前妻所生的女儿王萌萌,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85年王某去世后王萌萌搬离该住所。

  纠纷由这套公房而起。2000年11月,刘云作为房改对象参与房改并以5474.87元买下该房,2003年6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登记人为刘云,2010年9月刘云去世。老太一生结婚四次,共有7个儿女,生前未立遗嘱,离世后众子女为遗产如何继承各执一词,闹上法庭。

  两子女和老人生活 是否拥有全部产权

  审理该案的东湖区法院民三庭的法官熊娟告诉记者,老人的七个子女当中,多数子女对于该房产都主张协商,大家都有份,但是刘云的儿子马红认为,房子是王萌萌父亲单位分配居住的,母亲与他结婚后带着自己和王萌萌在此生活,故房子只能归属自己和和王萌萌所有,其他人无权拥有。而王萌萌也认为,该房产是父母共同遗产,房屋房改是以父亲王某的名义,并以其工龄折扣进行房改的。自己之前不知道母亲有六个子女,以前只知道马红是母亲刘云的儿子,父亲去世时也说房屋由自己和马红所有,母亲也同意了。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老人的七个子女中,尽管只有两个最后和她生活在一起,但是,如果房屋产权为两人所有,对老人的其他子女并不公平,实际上,七个子女继承权是同等的。

  用丈夫工龄所购房屋 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的房屋原系老人丈夫王某所在单位分配居住的房屋,王某去世十五年后由刘云参加房改并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登记人为刘云。对此,王某的女儿王萌萌认为,该房产是父母共同遗产,房屋房改是以父亲王某的名义,并以其工龄折扣进行房改的。

  但法院认为,刘云与王某婚姻关系仅存续三年,而房屋也是刘云在王某去世十五年后参加房改购得,同时王萌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云与王某有共同积蓄,房改时虽使用王某的工龄,但属政策性补贴,并非财产权益,故房屋的财产不属于刘云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属刘云个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有工作单位的人通过房改的方式取得了原来单位公房的所有权,购买的价格十分便宜,有时候,市中心一套上百平方米的房子,折算工龄后,购买的价格还不到一万元。在后来的遗产纷争尤其是再婚家庭的遗产纠纷中,就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利用了一方的工龄算不算一方的投入?很多人认为,如果没有一方的工龄,房子不可能这么便宜,因此,如果有计算工龄,应该算共同财产。但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购房时使用工龄,属政策性补贴,并非财产权益。这也是上面这起案件中,房改时虽使用王某的工龄,但不属于刘云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刘云个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的重要原因。

  六个子女都有份 前夫女儿没继承权获补偿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房子属于刘云个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而王萌萌与老人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王萌萌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是这与情理又不相符,对王萌萌显然不公平。如何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后,让七名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后,作出以下判决:原告朱伟与被告刘强、刘琴、朱宁、马红、马娟与被继承人刘云系母子女关系,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按法定继承享有均等份额。审理中考虑到诉争房屋使用了被告王萌萌父亲王某的工龄,可以酌情补偿王某的继承人王萌萌。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朱伟、被告刘琴、刘强、朱宁、马娟、马红各享有诉争房屋1/6的份额;原告朱伟、被告刘琴、刘强每人补偿被告王萌萌7000元,被告朱宁、马娟、马红各补偿被告王萌萌6000元。(案件中人名均为化名)

  再婚遗产纠纷案剧增

  7日,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熊娟拿着自己的工作日记告诉记者:“就是这三四年,再婚家庭的遗产纠纷剧增,占到遗产纠纷案的绝大部分,光是最近就审理了好几起这样的案子。”

  依照法律规定,再婚的老年人可以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再婚的老年人要求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时,会受到对方子女的反对,他们认为财产是父亲或母亲生前的个人财产,再婚配偶不能继承父亲或母亲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今年上半年,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刘某在原配妻子去世5年后,于2000年11月通过房改的形式取得东湖区的房屋一套,2001年,刘某与陈某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稳定。2010年,刘某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这套价值100多万的房子。刘某子女以父亲留有遗嘱为名,不让继母陈某继承此房屋。陈某无奈,于是将刘某子女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某遗留下来的房屋是在原配妻子去世5年后并在与陈某结婚前由刘某出资通过房改形式取得,所以该房屋既不属于刘某与原配妻子的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属于刘某的遗产,而刘某子女出具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房屋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几个子女及陈某均等继承。

  再婚人士增多 房价飙升

  为什么再婚遗产纠纷案剧增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会道德不可逾越的鸿沟,尤其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人均寿命的增长,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老年人再婚的社会需求量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丧偶老人选择再婚,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等问题也成为新的社会焦点,其中以遗产继承纠纷最为复杂。另外,随着房地产价格近年来的不断飙升,作为家庭主要财产的房子,价值也动辄数十万、上百万,趋利的心理让人们走上了法庭。

  三招避免家人争遗产

  遗产争夺大战经常让亲人走上法庭,让亲情变成“怨”情。如何避免家人因为遗产走向法庭?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给出具体建议。

  一,订立遗嘱。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处理说明,不仅是出于对家人,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二,进行婚前财产登记。由于双方婚前都拥有一定财产,婚后随着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极易导致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混同、融合,难以区分,一旦这部分财产进入继承程序,必然导致遗产继承纠纷。所以丧偶老年人再婚时应积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使各自婚前财产所有权得以确定。

  三,婚内签订财产协议。

  法官感叹:审理此类案件心力交瘁

  “现在,对于法官审理结案,都有时间上的要求,可是这类案件拖一两年是家常便饭,让我们经常是心力交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位法官这样告诉记者。

  首先是财产说不清。因为再婚者的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它既涉及再婚前财产关系,也涉及再婚后财产关系,因而财产产权相当复杂。第二,继承关系主体复杂。在老年人的再婚家庭中,双方有婚前子女,也有婚后子女,如果其中子女有过世的,又涉及过世子女的子女继承问题。

  第三是调解结案难度较大。南昌市豫章司法所调解员胡智莉告诉记者,在调解居民纠纷时,她发现,现实生活中,一些丧偶老年人为缓和家庭矛盾、避免经济纠纷,无奈选择同居。然而同居并不受法律保护,当同居一方死亡时,遗产争夺矛盾可能更易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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