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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脑垃圾桶内混出仓库 京东发货员盗窃现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8日  浏览次数:649

 京东商城发货员王某采取将物品放入垃圾箱里混出仓库的方式,窃取京东商城仓库内苹果ipad2平板电脑等物品。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原是京东商城的发货员,曾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团瓢庄村“江苏京东信息贸易有限公司”3c库房工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1日间,王某趁无人之机,采取将物品放入垃圾箱里混出仓库的方式,分五次从该库房盗窃苹果ipad2平板电脑等物品,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

  直到4月2日17点30分左右,该公司库管韩某在清点货物时发现丢失1部苹果手机,这才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蹊跷:只见被告人王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曾进入货车内部约7分钟左右时间。后韩某向王某了解情况,开始王某对盗窃行为矢口否认,直到被告知有监控录像时,才终于承认了自己将手机放入垃圾箱内混出仓库,后经做其思想工作,王某又交代了之前多次用该方法盗窃库房内货物的犯罪事实。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现了江苏京东信息贸易有限公司丢失的苹果ipad2平板电脑1台、华硕笔记本1台、摩托罗拉ME865型手机1部、飞利浦剃须刀2个。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表示自己系京东商城的发货员,只负责配送货物,有机会接触货物,但并不负责库房内货物保管,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晓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涉案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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