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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住宿宾馆竟遗落手枪 男子被查获刑一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发布时间:2012年8月7日  浏览次数:647
  一男子黄某携带枪支入住宾馆,又将该枪支遗留在房内,被宾馆服务员查房时发现后及时报警。2012年8月1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黄某从朋友处获得一把手枪及五发子弹,并将该手枪和子弹一直保存家中。2012年4月13日晚,黄某携带该枪支在萍乡某宾馆登记入住,并将其放置在所住宾馆房间电视柜中。次日,黄某在退房时,将该枪支遗留在房内。宾馆服务员在查房时发现该枪支,并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枪支收缴,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手枪。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得知该枪支为黄某所遗留。5月23日晚,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还查明,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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