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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拿公款和朋友做生意 损失4000多万(图)
来源:东南网   发布时间:2012年8月4日  浏览次数:677

  拿国家的钱,和自己的朋友做生意。厦门一国有贸易公司原总经理陈某铭的这一行为,让国家损失了4000多万元。

  令人惊诧的是,朋友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他却敢和他进行几千万元的大单交易;朋友此前没有任何经验,他却不顾集团风险控制部门反对,坚持和朋友“做生意”。

  昨天,厦门中院发布年度十大精品案,陈某铭一案在十大案中最为引人关注。据了解,他的行为被认定为“失职罪”,因此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注册100万 小公司接下千万大单

  被告人陈某铭,厦门本地人,1956年出生,大专文化。

  案发前,他的升迁之路一帆风顺。2005年10月,他担任厦门一国企集团总经理助理;2007年,担任一国有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同年,他还担任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正当处于事业的“上升期”时,陈某铭却因“严重失职罪”被告上法庭。案发后,他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2005年5月的一天,陈某铭的朋友林某找到他,说有一笔镍矿石生意想和他的公司合作。

  林某当时是厦门万田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而且,该公司之前也没有任何从事镍矿石贸易的经验。但是,林某找陈某铭谈的这笔生意中,涉及镍矿石交易50000多吨,按市场价算下来,交易金额能达到6000多万元。

  不顾反对 坚持和朋友交易

  鉴于交易数额巨大,公司集团风险控制部门对这次合作提出反对。

  但是,陈某铭因为自己与林某相熟,不顾集团内部反对,在2007年5月29日,与万田公司签订了镍矿石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陈某铭所在公司向万田公司购买镍矿石51079湿吨,品位为NI:1.4%-1.6%,单价人民币1325元/湿吨,合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767万多元。

  据了解,含水的镍矿石的重量常用湿吨计算,干吨就是按一定标准扣除水分的货物重量,湿吨就是不扣除水分的货物重量。

  合同中还约定,万田公司保证陈某铭所在公司在两个月内,以不低于1360元/湿吨的单价销售该批货物,如果不能按此约定销售该批货物,万田公司保证以1360元/湿吨的单价在一个月内回购该批余下货物,并承担逾期利息。当时,该批货物暂存在山东日照港。

  货“有问题” 还要“买断自营”

  合同签订后,万田公司依约在6月初,陆续向陈某铭所在公司开具 “物权转移单”,陈某铭凭借对朋友的信任,并没有对镍矿石质量进行检测,也没有对当时的销售形势进行评估,很快,他就指令公司财务部向万田公司支付了5000多万元的货款。

  然而,几天之后,日照方面对该船镍矿石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镍含量仅为1.06%。

  出人意料的是,陈某铭对这一检验结果并不以为然,他认为结果是错误的,也没有对万田公司追加保证措施或追索措施。而且,陈某铭还决定将5万湿吨镍矿买断自营。于是,他再次不顾公司内部反对之声,将之前与万田公司签订的代理内贸合同改为买断自营合同,原合同中关于镍矿石在一定条件下须由万田公司回购的条款,在新合同中却被删了。

  折价抛售 国家损失4000多万元

  这笔“朋友”之间的镍矿石交易,远没有陈某铭想象的那么顺利。2007年7月,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镍矿石含镍量仅为1.21%,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除质量不达标外,因物流问题,5万多吨的镍矿石也错过了最佳销售时间。陈某铭所在公司办理镍矿石货权转移的过程中,只对第一笔1万吨的镍矿石办理了确权手续,但对第二笔41079湿吨镍矿石,却未及时办理确权手续,导致41079湿吨镍矿石于2007年11月被日照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

  一波三折之后,陈某铭所在公司终于在2008年12月将这批镍矿石折价抛售,经过核算,共损失了人民币40786600元。

  当庭辩解希望法官判无罪

  为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将陈某铭告上法庭。

  陈某铭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他是在“充分调查”,并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的前提下,才决定与万田公司合作的。他也采取了多种措施规避风险。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失职罪,希望法庭判决他无罪。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铭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是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他并未对万田公司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抗风险能力做充分的审查,使公司从一开始就陷入风险当中。

  此外,法官还发现,陈某铭得知交易的镍矿石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后,仍不顾反对,将贸易方式改变为买断自营,既使得涉案合同错过了向出口方索赔以挽回损失的时机,又使得涉案合同的贸易风险全然归于他所在公司,最终导致公司被迫抛售这些有质量问题的镍矿石,并因此产生巨额损失。

  这些事实表明,陈某铭在上述镍矿石贸易过程中,存在着失察、轻率、违规操作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确有履职不当之过。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陈某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人民币40786600元的经济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实习生 赵倩 缪立芳 通讯员 晋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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