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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重庆渝东经开区原管委会主任贪污受贿被判刑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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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7月30日 浏览次数:702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重庆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洪维俊贪污受贿一案。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洪维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人民币,其贪污、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维俊于2001年9月开始,先后担任重庆市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书记、主任、党工委书记。在此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过程中,利用与同伙成立的公司,采取自行确定价格并自己购买、违规补差价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侵吞国有土地资金及及公款共计401万余元,并将公款用于为自己购置门面房。同时,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渝东开发区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为工程承包人、承建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对方好处费共计525万元。被告人将贪污、受贿款项用于自己投资、购买别墅以及平时开支。 案发后,通过司法机关追缴,被告人洪维俊退出了全部贪污、受贿所得款项。 重庆二中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土地款和公款非法侵吞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数百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贪污、受贿手段极其隐蔽,不但侵犯了国家财产,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法应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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