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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佛山一街道书记被控挪用1亿公款受贿2510万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7日  浏览次数:697

  郑年胜一审被判死缓

  法院认定其挪用资金1亿元受贿2510万元,庭上郑年胜否认所有认定的罪名

  25日下午,(广东)佛山中院对郑年胜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郑年胜挪用公司资金1亿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10万元(其中250万元属于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判处郑年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5月21日,佛山检察机关是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郑年胜提起公诉。在一审判决中,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被法院纠正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

  “我没有挪用资金”,“他(郑某茂)要投资旅游公司,不想用自己和妻子的名义,所以才把钱给我”,“当时在南庄,他们说把东西认了,签了名就可以走了”。听完法官宣判,被问到是否有意见时,郑年胜一如庭审时,否认所有认定的罪名(详见羊城晚报5月22日A10版报道)。在郑年胜的意见尚未阐述完毕时,法官打断了他,建议他书写书面上诉意见,提交到二审法院。是否上诉,郑年胜的辩护人当场并未透露。

  被挪用的1亿元为何是资金?

  法院认定,郑年胜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今年5月21日,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郑年胜提起公诉,法院为何认定被挪用的1亿元是资金不是公款?

  据法官宣判时提到,虽郑年胜与刘铁兵合谋挪用1亿元,但这1亿元是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解除共管的;解除共管后,该1亿元由管委会和沿海集团双方合作协议的共管款项变更为沿海公司的私人款项,也就是,这笔资金不再是公款。

  郑年胜在未经沿海公司的同意下将该款挪归他个人使用,这一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年胜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准,不予认定。其实,在5月21日的庭审中,对郑年胜挪用的是否是公款就有过“交锋”,检察机关认为,管委会是由禅城区政府成立的,古镇公司属于管委会的下辖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管委会主任郑年胜对古镇公司的财务拥有审批权限。

  但宣判后,郑年胜不承认自己犯了挪用资金罪,“我真的没有和刘铁兵合谋挪用资金。他开了那么多个账户我都不知道,开庭才知道。他想把钱转到社会领域,找社会上的拆迁公司来拆迁,我不愿意,我是为了保护管委会,不给刘铁兵用,才给他账户,把钱划到某旅行社。”

  不过,郑年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大概在2011年‘五一’放假期间,我在和刘铁兵吃饭的时候提出来,我们佛山古镇管委会与沿海集团共管的资金放在共管账户里,利息很低,不如拿出来由我们做其他的投资,等需要用的时候再还回来。”郑年胜说,他事先并没有跟刘铁兵合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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